《意见》要求,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此外,《通知》提出,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检测等技术服务,满足防雷减灾服务市场需求,扩大防雷装置安全检测覆盖面,使社会检测机构能公平参与防雷装置检测,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